最高院明确出借人与玖富非民间借贷关系 出借人追责欠款应诉借款人

根据网贷法规相关规定,P2P平台属于借贷信息撮合中介机构,并非借款合同的相对人,与出借人双方仅存在信息中介合同关系,因此在出借人选择起诉平台,而平台运营合法合规的情况下,出借人往往会败诉。日前,玖富出借人王某提起诉讼,请求判令玖富普惠偿还借款本息,经市、省各级法院民事判决败诉后,原告王某不服,向最高院申请再审,最终又被驳回申请。

最高院明确出借人与玖富非民间借贷关系 出借人追责欠款应诉借款人

最高院经过审查认为,本案审查重点为两点:王某与玖富普惠之间是否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;玖富普惠是否应向王某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。对于王某与玖富普惠之间是否成立民间借贷关系的问题,根据查明的事实,最高院认定,王某和玖富普惠之间并无订立民间借贷合同的意思表示,客观上王某并无实际出借款项给玖富普惠,玖富普惠亦无实际出借款项给用款人。因此,玖富普惠平台是作为中介服务机构提供借款信息服务,其与王某之间属于中介合同关系。据上分析,王某主张其与玖富普惠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关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,本院不予采纳。对于玖富普惠是否应向王某承担还本付息责任的问题,根据前述分析,玖富普惠与王某之间为中介合同关系,而非民间借贷关系,故玖富普惠依法无需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。最高院裁定如下:驳回王某的再审申请。

最高院明确出借人与玖富非民间借贷关系 出借人追责欠款应诉借款人

最高院明确出借人与玖富非民间借贷关系 出借人追责欠款应诉借款人

因此,出借人一定要先了解相关法律知识,履清债权债务关系。在P2P业务模式中,玖富仅是提供信息中介服务的中介平台,出借人应向真正借款人追责。对于玖富平台的出借人,出借人可以将自己持有的债权和债权收益权,置换为开放出来的可出仲裁裁决的债权。置换后,出借人可以选择委托律师递交法院申请强制执行,也可以自己递交法院申请强制执行。什么意思呢?简单来理解,就是玖富出借人可以通过置换债权的形式,获取已经经过法院仲裁程序判决、借款人必须立即还钱的债权。这种经过仲裁判决的债权,是一种更为直接高效的回款选择,省去了催收、诉讼、等待判决等诸多环节,可以直接要求借款人偿付欠款。不仅为出借人节约了时间和精力,同时因为有仲裁判决和法律强制力作为后盾,也可以迫使借款人立即还钱,效果比较有保障。

除此之外,出借人还能得到律师的专业协助,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直接和律师合作,全程跟进自己的债权履行情况,并随时向律师进行咨询和情况了解,对债权的掌控力也进一步加强。总而言之,由于仲裁裁决的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机关对逃废债的严厉打击,当前玖富推出的这种仲裁债权置换还是具有相对较好的操作性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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